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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18-07-17
违章建筑定义是什么,违章建筑处理方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 违章建筑定义


对于违章建筑,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二 违章建筑处理方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建筑法第九十七条之二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之违章建筑,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筑,而擅自建筑之建筑物。


第 3 条


违章建筑之拆除,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执行之。


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视实际需要置违章建筑查报人员在辖区执行违章建筑查报事项。乡 (镇、市、区) 公所得指定人员办理违章建筑之查报工作。


第 4 条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


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 5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第 6 条


依规定应拆除之违章建筑,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


第 7 条


违章建筑拆除时,敷设于违章建筑之建筑物设备,一并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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