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根据砌体结构体系、砌体类型、结构或构件的受力或稳定要求,以及其他功能或构造要求,在墙体中的规定部位设置现浇混凝土构造柱;
2)对于大开间荷载较大或层高较高以及层数大于等于8层的砌体结构房屋宜按下列要求设置构造柱:
(1)墙体的两端;
(2)较大洞口的两侧;
(3)房屋纵横墙交界处;
(4)构造柱的间距,当按组合墙考虑构造柱受力时,或考虑构造柱提高墙体的稳定性时,其间距不宜大于4M,其他情况不宜大于墙高的1,5;2倍及6M,或按有关的规范执行;
(5)构造柱应与圈梁有可靠的连接。
3)下列情况宜设构造柱:
(1)受力或稳定性不足的小墙垛;
(2)跨度较大的梁下墙体的厚度受限制时,于梁下设置;
(3)墙体的高厚比较大如自承重墙或风荷载较大时,可在墙的适当部位设置构造柱,以形成带壁柱的墙体满足高厚比和承载力的要求,此时构造柱的间距不宜大于4M,构造柱沿高度横向支点的距离与此同时与构造柱截面宽度之比不宜大于30,构造柱的配筋应满足水平受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