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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31
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司制度化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本公司在同行业中的竞争能力,有效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全面管理,严格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充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的质量实施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审校核后交造价部主任检查初审、专职复核人复核、造价咨询副总经理审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一般原则:
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成果,实行逐级审核制,由各级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签发出具咨询成果。
各级审核人员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要求审核咨询工作底稿:
1.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审按审核要求整理项目资料送造价部主任初审确认后办理复核手续,造价部留存一份电子初审成果文件,以备核对;
2.复核人员做好复审记录,对存在问题或疑问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结论,不得对发现的问题私下处理而不记录在案;
3.项目负责人不参与复核本项目,复核人员不参与本人所审项目,审核人员不参与本人所审项目;
4.督促前一级审核人员及时修改、完善工作底稿。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应在三级复核完毕,并确认已经修改、完善后,和咨询成果文件一起按发文流程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发。无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或流程单上三级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出具咨询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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