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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案例

发布时间:2017-06-17
以下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施工索赔案例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三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D公司签定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D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A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承包商A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D承担。 事件二:由于A公司在现场施工时间拖延5天,造成B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 事件三: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C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C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C公司就新方案的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二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问题:
1.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做法。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分析:
1.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招标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赔不正确。正确做法: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合理的。因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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