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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31
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结合天津市经济的发展和当前建筑节能减排的要求,在总结《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0)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程经验,依据国家节能设计标准,参考了国内先进地区的做法,通过反复论证而修订。其中,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物同时投入使用。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全年冷水计算温度12℃~15℃,热水设计温度60℃;


2、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f 取春秋季节的50%~60%;


3、集热器采光面上的年平均日太阳辐射量 16.34 MJ/m2 。


集热器朝向宜为正南或南偏东15°、南偏西不大于30°范围内,倾角应为39°±10°。当朝向或倾角受条件限制超出上述范围时,集热器总面积应按补偿方式确定。


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循环系统;集中—分散和分散太阳能热水系统宜设循环系统。循环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热水供水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并采用同程布置的方式;


2、要求标准较高的热水系统,应保证支管中的热水循环,或采取保证支管中热水温度的措施。


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设辅助热源,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生活热水输(配)水、循环回水干(立)管、水加热器、贮水箱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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