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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1
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湖南 省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湖南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而制定。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包括公共建筑中的居 住部分)节能设计。其中,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供暖空调的系统方案、冷热源、末端设备等选择,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和 环境评价综合考虑确定。
具备以下条件时,居住建筑可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否则宜采用分散供 暖空调设施。
1、具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
2、建筑附近具有可集中利用的余热;
3、经技术经济分析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更为节能的其他情形。
设置集中供暖空调的建筑应对每个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 计算和夏季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 量设施。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水系统、冷却水系统宜采用变频调速或调节 台数等方法调节流量。
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宜在空调主机设冷凝热回收并用于生活热水系 统。
利用锅炉或直燃机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设置烟气热回收。
采用分散式空调系统的建筑,户内各房间同时使用率不高时,不宜采用户式中央空调系统。
有条件时宜采用供暖空调与热水相结合的热泵空调、热水系统。
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户式中央)空调器(机组)进行供暖空调时,其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的规定值;采用燃气为能源的家用供暖设备时,燃气设备的热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的规定值。居住建筑采用集中空调供热时,作为集中冷(热)源的机组,其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的规定值。
居住建筑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供暖设备。
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调系统及房间空调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优化室外机与室内机的配管布置,减少弯头及配管长度;
2、房间空调器的配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5m;多联机空调系统配管等效长度 不宜超过70m;配管实际长度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80;
3、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室外机设置在只有一面开口的预留机位,且室外机排 风面在预留机位开口面之内或者有可能发生进风排风气流短路时,应设置室外机排风导流风管,防止进排风短路。
间歇使用的房间宜采用对流式空调方式,连续使用的房间宜采用辐射空 调方式或对流辐射相结合的空调方式。
设置辐射空调的各房间,热(冷)媒应按房间独立设置回路,每个房间应能单独控制。
供暖空调系统宜设新风,并在条件允许时设置新风热回收装置。
居住建筑的大型公用地下停车场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 设置定时启停(或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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