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的本质是生命、安全的理念是责任”,作为一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任何正确看待安全责任是顺利开展工作的关键。现阶段施工企业都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部也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制止习惯性违章取到很好效果,安全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日常工作中也会遇到一些安全责任不清、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更有一些项目负责人将安全工作看作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情,将安全责任全部转嫁到安全管理部门身上,在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总结时对安全工作随意指责,仿佛是事不关已的样子。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了?这就是我们对安全责任没有正确定位造成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从《安全生产法》规定我们能清楚的看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责任人,对工程建设全面负责,由于工程项目部的临时性,很多工程项目在一、两年就会结束,这样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组建就有很能大的偶然性了,项目部领导有优先选择管理人员的权利,安全管理部门就会面临着如何与项目负责人沟通的问题。
特别是在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会组建项目安全委员会,由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任安全主任及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安监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部门由参建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监部门也就是电力项目建设主要安全管理工作。在例行的安全会议上听到这样的观点,“施工管理的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我们安全管理的是监督体系”,这个观点是对〈电力安规〉第四章的“安全监督”的错误理解。
〈电力安规〉第四章、第36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第37条规定:“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驶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现时情况是电力建设项目安委会的主任、副主任都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直接负责人,他们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进度和投资(特别是现在各个电厂都想创造电建工期最短的奇迹),日常安全工作由安监部门来负责,变成了下设的安监部门来对安委会(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实行监督,在许多工程项目的安全例会上,都会听到安全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状态不满意而发牢骚,但问题却很难解决,而有些项目的安委会就变成对安全部门的批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