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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2-09-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规定: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设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但对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因为上述两种情况的消防用水量不大,通常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就能控制和扑灭火灾。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有困难时,为了减少投资,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其火场的消防用水由参战消防部队解决。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是建筑小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应和小区建设同步进行,以避免留下消防用水不足的隐患。

从火灾统计看,在扑救失利的火灾中,80%以上是由于火场供水不足造成的,可见消防给水直接关系着灭火的成败。

因此,在小区建设时应设置完善的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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