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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集团公司噪声控制程序

发布时间:2019-03-18

1.目的

通过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所有现场人员操作的控制,确保噪声排放达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控制。

3.职责

3.1工程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程序。

3.2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实施本程序。

4.控制程序

4.1需进行控制的噪声源(施工场界)

4.1.1打桩施工、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泵送混凝土、混凝土振捣、木工机械加工、砂轮锯、无齿锯切割等。

4.1.2模板支拆、清理与修复(木模板拼装、钢模板支设、钢模板清理)。

4.1.3钢管、脚手架搭设与拆卸。

4.1.4机械修理。

4.2噪声控制方法

4.2.1打桩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夜间禁止施工;白天施工时如噪声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应采取使用围挡隔离或其他降噪措施。

4.2.2结构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4.2.2.1在居民稠密区和敏感区施工时,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情况下,应优先选用低频率环保型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防止触动钢筋和模板。

4.2.2.2混凝土搅拌站(包括搅拌机及混凝土输送泵)必须搭设封闭式工作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并按要求进行监测填写《施工现场场界噪声排放监测记录》(EMS/0804-1)。

4.2.2.3现场木工棚在使用之前完成封闭,封闭率达到100%(禁止瓦楞铁作为封闭材料)。使用电锯、电刨切割时速度不能过快。

4.2.2.4模板、脚手架、钢管的拆、立、装、卸要做到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严禁抛掷。施工中严禁使用锤敲击模板,以防止模板变形或产生噪声。在脚手架支设扣件垂直传送时,应采用绳索或使用容器,减少噪声的排放。修理时应设立专门的修理场地,四周应有围挡或封闭,清理时严禁用大锤直接剔凿。

4.2.3装修阶段噪声控制

4.2.3.1在人员稠密区和敏感区要求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

4.2.3.2使用可移动电动工具,应在使用部位周围设可移动的围挡;在切割作业时,使用砂轮锯、无齿锯必须在封闭的工作棚中进行作业。

4.2.3.3混凝土踢凿前应将作业面分散布置,切忌集中操作,以减少噪声的排放;夜间禁止剔凿作业。

4.2.4对强噪声设备使用的控制

4.2.4.1施工阶段的强噪声设备(包括电锯、电刨等)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强噪声施工;混凝土浇筑如需连续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环保局备案方可进行夜间施工;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否则不许夜间施工。

4.2.4.2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使用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及时修理或更换。施工机械要在四周有围挡或封闭的场所进行修理。

4.2.4.3施工机械设备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杜绝超负荷运转现象。

4.2.4.4所有机械设备须严格按照《现场施工机械使用与维修作业指导书》进行维修保养,最大限度减少有形磨损,使设备在正常状态下使用。

4.3噪声监测

4.3.1由环保员(安全员)根据施工进度,按照《5633型声级计操作规程》对场地施工噪声源进行监测,填写并保存《施工现场场界噪声排放监测记录》。

4.3.2工程部对人员稠密区和敏感区的工程,根据施工进度分(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装修阶段)两次对场界施工噪声源进行抽查监测,填写并保存《施工现场场界噪声排放监测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执行《违章、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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