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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案例

发布时间:2018-07-18
违法建筑是什么,违法建筑物拆除不适用办法有哪些,违章建筑拆除案例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 违法建筑物拆除不适用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构)筑物是指房屋、烟囱、水塔、水池、桥梁、高架、隧道等建(构)筑物。而违法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村民个人自建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对下列工程,拆除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者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二 违章建筑拆除案例


原告xxx诉称:


1、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法律主要是规定任何单位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并对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形进行的限制,但是事实上原告进行建设使用的土地完全是国有土地,关于黎明蔬菜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是由政府按照当时的1988《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征用之后的国有土地;而吴贵清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证,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凭证均有歙县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该条法律的规定。


2、被申请人将土地转让和非法用地予以混淆,对土地管理法理解是错误的。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及代理人告知被申请人本《行政复议申请书》第一项理由之后,歙县国土资源局改口称申请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内容为是没有"申请"用地,原告认为这种观点是将土地转让和申请用地审批混淆黎明蔬菜公司和吴贵清申请使用土地已经经过批准,故已经取得使用土地的权利,而xxx作为被转让者是基于转让行为获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再次重复申请,歙县国土资源局做土地管理部门应该了解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被转让人是否需要再次申请办理用地审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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