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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评估对象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7-05-22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我国是如何界定违法建筑评估对象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关于违法建筑评估对象的界定的详细资料以供参考。
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尚未正式介入违法建筑界定规则的制定,违法建筑界定规则的制定权一直由各级行政部门掌握,全国各地的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市政、环保、消防、行 政执法、公路、林业、航运、三防指挥等部门都有权从不同的角度制定违法建筑的界定规则, 有的地方连政府办公室也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制定界定规则指导违法建筑处理的实践,这给违法建筑的评估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鲁班乐标认为,在评估过程中,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主要依据《城市规划法》以及《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把违法建筑界定为:所谓违法建筑,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为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且未办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处于不合法状态的建筑。
以上就是鲁班乐标对“违法建筑评估对象”内容的介绍。更多关于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鲁班乐标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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