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2)抢险救灾工程;(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4)军用房屋建筑;(5)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投资项目市场预测;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设单位是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否则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按规定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