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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中对于技术规范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7-05-23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是为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于2013年7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的办法。办法中对于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中对于技术规范的要求的具体介绍以供参考。
深圳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发布以下符合深圳地区特点的绿色建筑技术规范: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规范;
(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智慧建筑等各专项领域的技术规范;
(三)绿色建筑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测算评价规范。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
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市主管部门应当简化评价流程,减轻申请单位负担。
通过评价的绿色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将评价标识通过建筑物外挂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展示。
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园区、绿色建材、绿色施工、绿色装修、绿色物业管理、建筑工业化和智慧建筑等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规范。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依照专项评价规范,自主开展上述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活动。
绿色建筑应当进行全寿命周期碳排放量计算与评估。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筑碳排放纳入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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