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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7-07-12
超高层是怎样界定的?超高层的界定的依据有哪些?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超高层的界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超高层的界定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在中国,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1972年8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洲的伯利恒市召开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上,专门讨论并提出高层建筑的分类和定义。


1、第一类高层建筑:9-16层(高度到50米);


2、第二类高层建筑:17-25层(高度到75米);


3、第三类高层建筑:26-40层(最高到100米);


4、超高层建筑:40层以上(高度10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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