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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建设工程神舟奖

酒泉市建设工程神舟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鼓励施工企业争创一流工程,推动全市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不断提高,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神舟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评选神舟奖工程的项目,必须是全市范围内工程质量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用户满意的工程。

神舟奖每年评选一次,在市建设局指导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市建筑业协会配合实施。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由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施工单位自愿申报,经酒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初审与复查,提交市建设工程神舟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与公示,市建设局公布评审结果并按规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像(牌),荣获神舟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申报甘肃省飞天奖工程、国家鲁班奖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申报建设工程神舟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附件一规定限额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捐赠投资的项目和偏远地域可适当放宽限制,但原则不低于附件一规定70%的规模;

(二)工程一般应是前年6月1日至去年9月30日之前竣工验收备案交用的工程;

(三)住宅小区以整个小区或分期组团申报,且公共设施基本配套,入住率达到60%以上,单体住宅楼入住率也应达到60%以上。

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工业项目及其他建筑群体应整体申报。

第五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及全部或大部分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的工程;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设计质量审查备案而未审查备案或设计审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审查的工程;按规定应监理而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发生过四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受到县、市、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三)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和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的民用建筑工程。

(四)违反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使用了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的工程。

(五)有结构或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功能缺陷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程。

(六)对已有工程进行扩建、改造的工程。

(七)已参加过“神舟奖”评审而未获通过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神舟奖,除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开工前制定了争创神舟奖的质量目标和实施规划,并在主体结构施工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了预申报备案。(详附件二)

(二)工程建设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法规,相关资料齐全、真实、准确。(详附件三)

(三)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施工过程中,没有违规修改施工图的问题。

(四)施工质量、特别是结构质量达到先进水平。

(五)工业项目的生产能力已达到设计要求(且有一年的试生产期)。

(六)使用了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推广应用技术(新技术),且不少于3项。

(七)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八)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有建施双方认可的工程决算书。

(九)施工过程和工程实体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境保护符合要求。

(十)工程项目已经组织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未发生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问题。

第七条 为鼓励工程施工各参建单位共创神舟奖,参与申报的参建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第八条 两家以上施工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神舟奖。住宅小区如果有多家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单位申报,其他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参与申报。同一施工单位中标承建的多个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酒泉市建设工程神舟奖申报表》(详附件四),征得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同意并签认后,按工程所在地通过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持《申报表》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时,应同时提供《申报资料》一式两套。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神舟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具体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否则报表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件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提供复印件申报资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复核后原件退回.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环境、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体完成内容一致。如有差异, 应附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VCD光盘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申报表》、《申报资料》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列入工程复查名单,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三条 对复查合格的工程,由复查组写出复查报告,提请市建设工程神舟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神舟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四名和委员若干名。每届评委任期四年,每年调整四分之一,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申报表》、《申报资料》和《复查报告》进行质询、讨论、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是否获奖。

评委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时方为有效;同意人数超过实到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评委会评审通过的神舟奖工程名单,在有关媒体或市建设信息网公示十天。无异议的,由神舟奖评委会报市建设局审批后予以表彰。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神舟奖工程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全市通报,直至撤销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复查、评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其复查或评委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评为神舟奖的工程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的,撤销其神舟奖称号。其中对发现有结构与消防安全问题的工程,应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进行整改或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神舟奖工程应具备的最小建设规模》

附件二:《神舟奖工程预申报备案表》

附件三:《神舟奖工程申报资料目录及装订顺序》

附件四:《酒泉市建设工程神舟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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