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查明下列内容,并结合建筑物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和地基做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①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②湿陷性黄土的厚度;
③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④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⑤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⑥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⑦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2.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3.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符合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米,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避免扰动。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勘探点总数的1/3~/2,并不宜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不宜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
5.场址选择或可行性勘察阶段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初步评价。进行的工作有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试验等工作。
6.初步勘察阶段应查明场地湿陷类型,为确定建筑物总平面图的合理布置提供依据,对地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提供参数和建议。
进行的工作有:初步查明场地各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不良地质现象及其影响,并对场地稳定性做出初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