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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色公共建筑节能要求

发布时间:2017-06-22
广东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结合广东省具体情况而制定,适用于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场馆类建筑、医疗建筑、文教类建筑和旅馆建筑。其中,广东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于绿色公共建筑节能与能源利用要求如何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广东绿色公共建筑节能要求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的规定。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的规定,锅炉热效率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现行值。
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对建筑内各耗能环节如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办公设备和热水能耗等实现独立分项计量。
建筑的用电指标(负荷)不超出用电规划要求,并符合省及本城市的相关规定。
选择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作为建筑主朝向,建筑总平面设计综合考虑日照、通风与采光。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设计与优化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效果。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房间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6级要求。
采用权衡法计算,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2007规定的计算条件,计算所设计建筑的能耗应不超过“参照建筑”能耗的80%。建筑的实际年耗电量不超过本城市同类建筑能耗统计的平均值。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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