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火栓可跨越防火分区吗?
答:消火栓不可跨越防火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7条明文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二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这一条值得商讨,当采用防火门时,可以考虑跨越防火分区。建规5.3.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高规6.1.12.1:6.1.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从以上可以得到佐证:防火分区之间疏散楼口试可以借用的。同理当失火时,防火门及卷帘会关闭,但防火门可人工开启,从消防队员灭火的实际来看,肯定是先进到没有失火的防火分区里,借用本区消火栓灭火的。
2、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能否计入本层消火栓总数
答:本地区高层住宅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可计入本层消火栓总数(需消防部门同意)。【在建规中明确不能记于总数内,高规没有明确。有的设计者在狭小的住宅前室内(其他地方没有位置)设置双立管双栓,再增设一个前室消火栓非常没有必要。当我询问其设置的必要性时,其人说单栓为了不被他用。在合用前室内,可以采用单立管双栓,前提是18层及以下的塔楼或单元式住宅。从双向供水考虑,最好塔楼采用双立管,顶部成环。单元式互联在楼顶成环。这里合用的前提是必须为住宅,其他不可以,藐似住宅的公寓也不可以。】
3、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是否应有供消防车的取水口?
答:供室内消防的消防水池,没有必要设置取水口,消防车可以就近室外消火栓取水。如果消防水池的水量也包含室外的水量,且室外部分从水池通过加压设施供给,且满足最不利的情况下压力0.1Mpa,设不设取水口看稳压设备的设置情况。如果此稳压设备满足10分钟流量,则可以不设取水口,否则要设。室外消防水池通过加压泵供给室外消火栓用水也只能算作一个水源。(因为一旦停电或泵损坏,此室外消火栓就是无水可用),所以宜设置消防车取水口。以下,北方地区要设保温措施,再如果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吸水口至少考虑两台消防车的位置。
4、高层建筑中的地下室的配电房需要做气体灭火系统吗?
答:是。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7.6.7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6.7.6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这里的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是指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场所,而设备室属于当中。
这在公消[2007]226号第五项当中有明确规定。参照附件,比较成熟的气体灭火是七氟丙烷。一般在小体量的情况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体积不大于1600立方米),可采用预制灭火系统。只要放几个气体储罐在被保护的房间内,达到一定的要求就可以,对设计者来说比较省事(不用配管网)。这里要注意,除服务于本栋建筑的地下室内配电房需设气体灭火外,整个为单体建筑服务的小区配电房也应该设置。
5、关于消防水池泵房折中做法在多层建筑中,特别是一些厂房宿舍等建筑,体量较小,高度较低。此时市政水的静压能够满足或近似满足消火栓的要求,但动压不足。如何满足规范的要求?
答:按规范条文说明,供水压力流量不满足时,要设泵房及水池。(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05页)但对于这样的建筑,设置消防水池及泵房,在投资及占地上有点浪费,能否有折中措施?
6、消防高位水箱的容积要不要考虑自动喷水系统的容积?
答:先看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1.1条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为建筑物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用水量之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条规定消防水箱应储存10分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虽然没有10分钟的具体要求,但其容积相对而言应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更严格,因此消防高位水箱容积要考虑自动喷水系统容积。
高位水箱容积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2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7.4.7.1条规定。(设计时,消火栓系统跟喷淋系统水量叠加计算,看设计秒流量的范围,在按规范取值消防水箱容积)。
7、自动喷水系统设计中,有无必要画出试泵所用的“转子流量计”等一系列的组件?
答:此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中的施工要求,设计者考虑好安装检修场地及便利即可,最好预留好接头,为安装创造好条件即可。
8、设置喷淋系统时,商住楼上部的住宅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照公建对待?
答: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2.0.1条---住宅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3.03条---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所以商住楼的住宅部分,设置喷淋系统时应按普通住宅对待。但底部的商业建筑及上部的住宅防火必须达到要求,即隔墙没有门窗洞口,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板不小于1.5小时。且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各自独立。当相邻的隔墙之间上的门窗间距小于2米时,不能等同于完全分开,至少住宅走道部分要设。
9、多层住宅商业网点设喷淋的问题?
答:某多层住宅,一、二层为多间商业服务网点(每间小于300平方),其每层建筑面积均小于1500平方,而加上住宅后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这样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应设喷淋系统?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4条,此商业服务网点可不设喷淋系统。(同样情况,高层建筑要按商住楼设计)。
10、高层地下室空调机房制冷机房水泵房是否需设喷淋?
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6.4条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建筑地下室空调机房同样适合“高规”7.6.4条。高层建筑地下室空调机房也应设喷淋。(水泵房设制冷机房及风机房设置争议较多,“高规”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广东省建设厅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执行也对此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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