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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附则

发布时间:2017-06-02
政府采购附则是在政府采购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但是了解的人却不是很多,鲁班乐标小编就政府采购附则为大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为了帮助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本次讲解将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本次解读着眼于政府采购的本质意义并结合不断发展的实践,尽可能准确、全面地解释立法宗旨和法条含义,并提示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和应该把握的“分寸”或“底限”,以此帮助学员学习领会政府采购法并指导其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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