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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抵押

发布时间:2017-05-19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那么对于违章建筑抵押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违章建筑抵押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184条第4项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的设定抵押来说,不能取得登记从而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自然并无异议。但是,抵押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对此,抵押合同应无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应指的是合同无效,而非抵押权不成立的意思。


关于合同补正需要注意的是,债权合同往往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很少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果抵押合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效力的,并且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则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但是,在此情形下,抵押权由于未登记,因此并未发生物权效力,该抵押物只能作为抵押人的普通财产来承担普通债务的清偿责任。


无效后的处理原则依据《合同法》第58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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