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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法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18-06-06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初步评审

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的初步评审相同。

(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得分=A+B+C+D。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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