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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供热水输送系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31
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而制定。其中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供热水输送系统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供热水输送系统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燃气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级泵混水系统。
以城市热网、地区供热厂和大型集中锅炉房供应的高温热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二次侧水系统,以及采用二级泵的燃气锅炉直接供热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和特性确定。
2、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
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
室外供热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户侧室外供热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不大于本标准第4.1.10条规定的限值为原则确定。
2、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它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
3、应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热力入口的资用压差;并对照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入口调节装置。室外热力管网施工图的各热力入口应标注下列内容:
1)各热力入口资用压差;
2)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静态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的阻力);
3)室内系统设计工况时的额定流量。
注:同一供热系统中所有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的热力入口均应标注。
集中供热系统中,建筑物热力入口应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建筑物内供暖系统制式和所采用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他装置。
水力平衡阀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2、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静态水力平衡阀的口径与开度。对于旧系统改造工程,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管径尺寸配用同样口径的平衡阀,同时应做压降校核计算,必要时应调整平衡阀口径。
3、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代替静态平衡阀,且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4、变流量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2)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3)当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各热力入口设计流量和所需控制的压差确定阀门规格,并宜在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另一侧设置静态平衡阀作为压差测点。
5、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6、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热力入口平衡阀的设置情况和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7、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的管段,不应再另外设置检修阀。
8、水力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
设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管道数量较少、管网分支较少时宜采用直埋管敷设。直埋管道的埋设深度宜在冰冻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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