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计算规则和定额计算规则变化较大的子目尤其要认真,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具体。工程量清单列表中有一列“项目特征”,对应每个清单子目的项目特征描述,是投标人组价的重要依据,每个子目的项目特征描述必须具体、详实,这样组价也就比较客观充分。另外,项目特征描述必须遵从设计图纸说明,不能随意修改,如果图纸表述不清,需要与
招标负责人及时沟通,让设计方出补充说明,补充说明应该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随招标图纸发给投标人。如果清单子目特征描述不清,投标报价就会不真实,在项目实施阶段或者竣工结算阶段,给中标方带来潜在的索赔机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如果清单描述很详细,即使在工程实施阶段发生改变,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也是有意义的参考依据。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管制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合同条款的约定合同价款与支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类型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即招标文件中所给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税金、风险等全部费用,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是不能调整的,只有超出约定范围才能调整。另外,要明确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即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的处理办法。这种风险一般在合同条款中都比较明确的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如合同中规定,工程变更在5%的合同金额内,投标人得不到任何补偿,则在这个范围内工程量的增加为投标人的风险。工程变更由于建设工程工期一般较长,内容比较复杂,发生变更是常有的,所以专用条款对变更价款计算方法也有约定,一般对于工程变更中单价的调整方法是:(1)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同时,按投标报价已有的子目综合单价执行;(2)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无相同但有近似的,参照投标报价已有子目相近的综合单价执行;(3)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变更和工程洽商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无相同或相近的,由承包人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后确认的综合单价执行,对变更洽商增加费用的计价办法在条款中也要明确约定,不能模棱两可。竣工结算结算中出现的问题,究竟按施工图重新计算工程量,还是采取合同价加洽商变更,这都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清楚。出现这种分歧主要涉及招标文件清单量的问题,招标文件清单量核实常见的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待招标文件文件及清单量发出后,投标方在报价前先对清单量进行复核,比如招标文件约定当工程量误差在正负3%以内不再调整,当超过该范围,投标方以答疑形式说明递交备案,否则视同认可,这样图纸中的量的结算中不再调整,结算时可以采取合同价加洽商变更即可;另一种是自从《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后,考虑到有些工程留给投标方核量的时间不足,所以采取结算时重新计算的办法。但是这种办法不利于造价控制,因中标价及合同价对项目没有实质性的控制作用,一切都要在结算中重新计算,这就对过程控制有一个较高的要求,但是对于图纸变化加大的,可以按结算图重新计算。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真正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投标报价模式,目前在建筑市场普遍采用,它能真正贯彻国家当前工程造价改革的“控制量、市场价、竞争费”的动态管理原则,能充分发挥投标单位报价的自主性,达到公平竞争的目的,同时建设单位也能通过招标控制价或标底达到预控造价的目的。更多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管制”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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