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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19

结合建筑市场全面放开、国外大量工程公司涌入的现状,就工业设计院如何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进行了深入探讨,以解决工业设计院总承包项目中的常见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性的改革。其中之一就是由专门的公司对建设项目试行总承包制,一般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定这种专门的公司。从项目立项开始,经过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安装、试车考核,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实行固定价格总承包。一些工程公司和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设计院,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于工程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培养了一批项目管理人才,提高了项目管理技术水平。

1、主导专业和辅助专业之间的配合欠默契

工业设计院中工艺管道专业往往是主导专业,而建筑、结构、暖通等专业是辅助专业。各专业之间相互配合的默契程度对于设计工作以及项目后续工作的开展影响很大。在某工业设计院的多个项目中都曾经出现由于专业之间条件的理解出现偏差,导致在施工时出现工艺的管道与结构的梁相互打架、电专业的电缆桥架和工业管道打架和工艺设备无法有效安装等问题,最后结构专业设计人员不得不修改混凝土梁布置,从而延误了工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

1)在设计过程中,各专业的设计人员应该加强沟通。设计人员对于其他专业提供的条件,应该做到理解充分透彻,对于词意含糊、容易造|考试|大|一级建造师|成误解的方面应该及时要求专业设计人员解释说明。

2)应要求主导专业的设计人员对于其他辅助专业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于容易出现问题的区域应该有一定的警惕性。

3)应该强调会签制度的建立,各专业的图纸在出图时,应要求提条件专业给予书面签字确认;会签的设计人员在签名前应该认真逐条核对条件,做到无任何遗漏。%考试大%

2、设计人员的经济意识和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绝大多数的设计人员对于项目的经济指标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作为设计人员只要保证项目的安全可靠就可以了,至于所作的设计是否经济合理则与己无关。同时,某些设计人员对于业主、设备供应商、施工分包商的一些合理要求重视不够,认为设计最大,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处于一个为业主服务、为项目服务的位置。因此,在总承包项目中,对于设计人员改正观念、端正态度的教育尤为重要,应该将设计的经济分析评价和设计人员的工资挂钩,并且形成制度化。同时,应该加强设计回访和设计后评价工作的开展,这对于树立企业形象,积累项目设计经验尤为重要。

3、合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低

合同管理涉及项目管理的方方面面,要履行好这一职能,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经济、工程、管理、谈判技巧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和能力。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高度重视,合同管理也已成为一门专业化的管理职能,合同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准。在这方面,工业设计院的合同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还不够全面,一些新大学生刚离开校门,就参与合同评标工作。在与某些国际跨国公司进行谈判时发现,对方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工程技术问题非常熟悉,而参加商务谈判人员缺乏丰富的工程技术经验,参加技术谈判人员的商务合同知识又不足。

4、对高层协调应进行必要的限制

采购和分包管理中人情味较浓,发生问题时院领导直接出面协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中国特色管理方式的一种表现。总承包工程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当双方工作人员为某个争议进行艰苦的谈判时,分包商干脆找到设计院的有关领导出面协调。当然,对有些难以解决重大问题确实需要高层人员协调解决,但如果高层处理问题过多,分包商便养成了一种习惯,一旦出现争议,就撇开正常的程序和解决方式,撇开设计院项目管理人员,直接与高层“直通车”,长此以往,不但削弱了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也降低了其在分包商面前的威信,对正常的项目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应在院的管理规章制度和项目管理条例中加强对院领导的约束。

5、不能正确选择施工分包商,未与施工分包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总承包项目中,设计院在选择施工分包商时,首先应避免业主指定分包商。因为一旦业主指定施工分包商,那么总包商在同意后,将会丧失某些制约分包商的手段。在FIDIC合同条款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其明确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业主有权要求其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若承包商无合法理由而扣压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业主有权从本月应得工程款中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因此,在设计院的总包项目中应尽量寻求证明材料,以正当理由对指定分包商提出反对意见。

6、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在很多项目中,设计人员不愿意承担建筑安全方面的责任很少考虑到施工阶段的安全问题,而在很多情况下,正是由于设计人员的设计方案决定了施工现场潜在的危害和安全隐患。设计人员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该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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