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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3
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管理,通过一系列细节的操作做到最好。鲁班乐标小编就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的配套管理设施和已征用或划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污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河坝、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街头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第四条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的原则。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维护范围,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沿线的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地下、地面设施)实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更多关于“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等建筑建设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入中国鲁班乐标鲁班乐标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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