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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电能计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27
上海市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已有多年,为了达到更高节能的目标,在原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的基础上,认真吸取国内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经验,反复论证可适用的先进建筑节能技术,经过计算验证,并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9版的编写。其中,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电能计量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电能计量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能耗监测系统应按以下分类方法对电能消耗进行分项计量:


1、照明插座用电,包括室内外照明(含应急照明、室外景观照明等)及插座用电。


2、空调用电, 包括空调、供暖及通风设备的用电。当末端风机盘管、排气扇等设备难以单独计量时,可以纳入照明负荷。


3、动力用电, 包括给排水系统设备、电梯、自动扶梯、计算机房、监控中心及其他动力设备的用电。


4、特殊用电, 即不属于建筑物常规功能的设备用电。


电能计量宜采用电子式、精度等级为1.0级及以上的有功电能表,并宜具有标准通信接口。


公共建筑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对下列设备或场所的电能消 耗进行计量:


1、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冻机组、锅炉、集中空调等用电设备;


2、按单元出租的办公及商业场所;


3、需单独计费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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