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
一般规定是针对子分部工程应达到质量要求。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是对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的质量要求。主控项目是把涉及安全、环保以及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列为控制的质量项目。一般项目的质量要求,一般是指外观的质量要求。
3.检验批合格的判定
①抽查样本均应符合主控项目的规定。
②抽查样本的80%以上符合一般项目的规定,但不符合一般项目的20%抽查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这样既考虑了外观质量缺陷返工成本高,又考虑了当前装饰装修施工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状况。
③一般项目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4.隐蔽工程的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表6-49的格式填写记录。
表6-4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判定
①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②应具备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③涉及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应具备合格报告表。
各子分部工程需要进行安全和功能检测的项目见表6-50。
表6-50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表
④观感质量应符合装饰规范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6.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判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决定该分部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的质量要求,因此只有一个合格标准。
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按上述第五条1~4子项的规定进行核查,特别是按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同时室内环境质量抽检合格,才能达到验收合格。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可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对有特殊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如满足声学、光学、屏蔽、绝缘、超净、防雷、防辐射等,往往按设计要求采用一些特殊装饰装修材料和工艺,在对此类工程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52-2002)的规定,见表6-51。
表6-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注:1.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TVOC为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浓度测定符合相关规定,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