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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建筑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2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其中,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公共建筑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公共建筑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房间的通风换气,宜采用自然通风,以缩短需要空调的时间。
2、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分,应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3、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地下停车库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时,机械排风量宜按下述方法计算确定:
1、汽车单层停放时,可按换气次数计算。当层高小于3m时,按实际高度计算换气体积;当层高大于3m时,按3m高度计算换气体积。停车库换气次数按6次/h。
汽车全部或部分双层停放时,宜按每辆车所需排风量计算。当汽车出入频率较大时,按每辆500 m3/h计;汽车出入频率一般时,按每辆400 m3/h计。
机械进风系统的进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85%。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合用时,宜采用多台风机并联运行或采用双速风机。平时宜采用单台风机或低速运行。
空调末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2、面积较大、人员较多的场所,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
3、无特殊要求时,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单风道送风方式;
4、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中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气调节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物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应避免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运行的措施,同时宜设计相应的机械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空调变风量系统(VAV)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
2、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中应有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措施,并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3、当采用变风量末端装置时,送风口布置应满足室内气流组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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