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行业的定位未得到很好地解决
(1)监理的定义、工作范围和称谓一直未能达成共识:监理的定义和工作范围多年来争论不休,称谓也是五花八门,反映出人们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应该说,监理是一项新生事物,有争议是正常现象。在监理制推行的初期,这一问题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还不是十分明显。但是,目前监理行业的发展已到了一个关键时刻,监理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个今后向什么方向发展的问题,监理的定义工作范围和称谓对监理发展方向的影响正变得日益突出,如果继续争论下去,将会造成人们的思想混乱,妨碍认识的统一,会使人们对推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的必要性产生动摇,大大阻碍监理行业的发展步伐。
(2)监理的行业属性仍未明确:目前,全国的监理队伍已初具规模,监理企业已达7000多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已经形成了一个颇具社会影响的行业。但监理到目前为止并未纳入中国国民经济产业门类目录,从经济产业门类来说,监理行业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产业,仍然属于工程咨询行业的一个分支,由此也衍生出建设监理和工程咨询的关系应如何协调的争议。事实上,无论是从工作内容、工作方式还是从所承担的责任来看,中国的监理和工程咨询已存在相当的区别,因此,确有必要通过论证将监理作为独立的经济产业列入中国的国民经济产业目录,使监理行业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为监理行业的迸一步发展构筑一个良好的社会平台。
(3)对国际惯例和中国特色的认识模糊:中国实行建设监理制是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对过去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弊端进行彻底反思的必然结果,不能简单地说实行监理制就是为了和国际惯例接轨。世界上建设管理的制度是多种多样的,即便是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由于其自身的具体情况不同,建设管理的模式也不完全统对不能拘泥于某一国家和某些国家的某种做法,应该在机制上和国际惯例接轨,在模式上要保留自己的特色。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科学地总结。人们对国际惯例和中国特色的认识十分模糊,说不清国际惯例和中国特色究竟都是些什么含义,实践中产生了不少混乱。
2 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
(1)提供监理服务的市场主体和内容单一:中国监理服务的提供者目前主要限于国内的监理企业,其他技术团体无法参与到监理行业中来,从专业水平上说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同样项目上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在服务水平上的差异难以体现,监理服务的水平和技术实力没有真正成为竞争的核心,在监理服务的内容上,也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越来越细化的行业管理模式使得监理企业服务的综合性无法发挥,客观上使监理单位失去了自身发展和提高的条件,不利于培养和造就知识全面、协调能力强的高素质监理人才。
(2)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尚未形成:供求平衡是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基础,供求平衡必须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来取得,在中国推行监理制的初期,由于监理是一项新生事物,社会认同度低,通过政府来强制推行监理,对监理的快速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成效也是十分明显的,但缺点是使得供求机制发生扭曲,市场调节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由于市场供求没有达到真正的平衡,使得监理的取费等问题一直困扰监理行业,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实制约了监理水平的提高。
(3)监理招标未能完全体现公平原则:监理是一种专业服务,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服务存在一定的依赖关系。毫无疑问,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信赖和支持是双方良好合作的基础,这种信赖和支持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合作才能取得,正因为如此,国际上的监理服务,往往通过委托的方式获得。需要指出的是,和工程建设的过程相比,招标过程十分短暂,业主和监理的信赖关系很难在招标过程中建立。当然,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招标的目的更主要是为了体现公平,但现行的监理评标、定标方法还十分不完善,业主的意愿难以得到公平的对待。因此,监理招标对业主来说有失公平,对投标人也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公平,对于中标人来说,也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运作来建立和业主的信赖关系,增加了开展工作的难度。
(4)市场开放程度低:这是中国监理市场乃至整个建筑市场的突出问题。中央与地方,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之间,政府的干预十分普遍,国内市场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部分地区和部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往往只注意保护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必须承认,保护和扶持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的利益,这种做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和思想基础,在短时间内、从局部上看似乎是有利的,但长远来看,这样做限制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参与,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阻碍了监理水平的提高,使得真正的市场机制长期不能形成。
3 行业管理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1)政府职能尚未理顺、工作透明度不足:中国建设管理的一大特色,就是将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分割为几个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如计划、国土、建设等),也有的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归属不同的职能部门管理(如水利、铁路等),从规划立项到施工建设,从企业资质到从业人员的培训、注册,政府都是一管到底,不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导致社会资源浪费、效益低下,不利于政策制定和行业管理的统一;另一方面,在政策制定及执行方面,普遍存在透明度不高,黑箱操作,对企业的服务意识差等问题。
(2)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不准、作用有限;不少地方的行业协会形同政府主管部门的一个附属机构,职能不清,素质不高,无法独立地形成一个行业发展管理机构,和国际上专业社团组织的运作机制不相吻合。中国行业协会的会员往往以单位为主,而单位的代表往往是经营管理人员,协会不能成为监理工程师自身的社团组织,难以吸引真正高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使得人才的基础受到限制。另外,不少协会的工作从内容、方式上政府化,不能真正维护会员的权益,在一定的程度上损害了协会的信誉。
(3)法律、法规、政策尚未配套: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完整、配套、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应该说,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在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理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不容回避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在立法的思路、质量上却存在不少问题,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样问题的阐述相互矛盾,把一些还不太成熟的内容形成了法律条文。另外,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围、责任认定等方面,随意性太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
(4)市场准入条件仍不全面:目前,中国的《建筑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理规定了相应的准入要求,但准入重点主要针对企业,如企业的资金、场地等,当然也包括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要求,但主要针对国内人员,对外国监理企业及专业人士的准入、流动等缺乏相应的规定。随着中国加入WTO,外国专业人士对中国的市场越来越重视,不少外国专业人士都希望籍此进入中国的专业服务市场。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决不能不加区分地将进入中国的外国监理企业都视为名牌企业,更不能将所有外国的专业人士都视为当然的专家,这一方面,目前还缺乏相关的政策规定。
(5)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制度还不完善:中国的注册管理制度目前还不允许以个人的名义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监理单位工作才能注册,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合理的,但却忽视了监理服务的特殊性,监理单位从事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如建筑、结构、造价等,但按照现行的注册管理制度,这些人又不能在监理单位注册,显然,这在客观上限制了监理单位人才的来源,不利于监理单位整体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高水平综合性人才的培养。
4 现代企业制度远未建立
(1)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晰:应该说,由于监理制推行的时间还不长,监理企业的规模不大,历史包袱较少,在建立现代企业机制方面,监理企业有更加优越的条件。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机制问题同样对监理企业产生困扰,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晰的情况还比较多,从短期、局部的利益来看,往往这一类的企业发展较快,但由于产权不清晰,使得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得不到很好的发挥,企业的长远发展先天不足,不利于监理服务真正走向社会化、专业化。
(2)企业的模式单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因而市场的需求也是多样化的,不同企业的组织模式能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不应该千篇一律地要求改制成特定的企业模式;企业应在政企分离、产权清晰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于自身条件的组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