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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把监管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监管工作。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监管记分:       (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内容开展监管记分的。       (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       (四)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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