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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7-06-28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中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其中,对于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的监督检查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监督检查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监督检查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标志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挂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经整改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三项以上(不含三项)不符的;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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