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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和木结构发展政策与技术措施

发布时间:2021-10-22

一、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背景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发展不断深入的阶段,据统计,每年新增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亿平方米,但绝大多数为钢筋混凝土建筑,普遍采用传统现浇的方式进行建造。这种粗放的建造方式对能源和资源的消耗大,生产效率低,对劳动力的依赖度高,建筑性能和品质较难保证。因此,传统建筑方式的转型升级势在必行。

装配式建筑并不是一个全新的话题,是中国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历史沿革,是中国建筑业一直倡导的发展方向。195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化的决定》,提出设计标准化、生产工产化、施工机械化的“三化”要求;1978年原国家建委提出以“三化一改”(墙体改革)为重点,发展建筑工业化;199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系统提出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2014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统筹规划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目标和路径,积极稳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2016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总体要求和八项重点任务及相关措施;2017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落实重点任务,强化保障措施,促进装配建筑全面发展。

装配式建筑,简单地说就是预制构件在工厂进行生产,在工地进行装配。其核心是生产方式的变革:把传统建造方式下的大量现场作业转移到工厂加工,施工现场对预制部品部件进行装配,手工作业变为机械操作,粗放零碎的建造管理模式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它代表着行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方式的创新和转型升级;代表着系统工程和全产业链覆盖;更代表着建筑质量、性能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了鼓励各地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实践,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每年度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中列入了装配式建筑技术科研开发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科研开发类相关项目包括装配式建筑理论、设计技术、高效施工技术体系、评价监测方法、产业化技术及装备等;科技示范工程类相关项目包括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以及其他装配式建造方式为重点,开展工程项目及标准化、产业化部品部件生产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2016年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共119项,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41项,装配式钢结构19项,装配式木结构4项,部品部件生产类54项,装配式建筑设备类1项。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已有30多个省市出台了关于装配式建筑专门的指导意见或配套措施,对装配式建筑提出了明确的发展要求。

1.北京

2017年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到2020年北京将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目标,使装配式建造方式成为重要建造方式之一。

三类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1)北京的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2)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3)在其他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取得的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施面积计算、面积奖励、财政资金奖励、税收优惠、房屋预售、科研、金融信贷以及评优支持等支持政策。

2.上海

2016年9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上海市装配式建筑2016-202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740号)。提出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目标、示范目标和产能目标。鼓励积极研究钢结构、钢-混结构和木结构体系应用。

建设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全市装配式建筑的单体预制率达到40%以上或装配率达到60%以上。外环线以内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住宅、公租房和廉租房项目100%采用全装修,实现同步装修和装修部品构配件预制化。

示范目标:“十三五”期间,建成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示范城市。培育形成2-3 个国家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形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核心技术和成套技术,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建筑工业化产业联盟。

产能目标:“十三五”期间,实现上海地区装配式建筑工厂化流水线年产能不小于 500 万平方米。

3.天津

2017年7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政办函[2017]66号)。提出三阶段工作目标,开展现代木结构试点项目建设。

试点示范期(2017年底前)。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和5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30%。

试点推广期(2018至2020年)。新建的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滨新新区核心区和中新生态城商品住宅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全装修比例达到100%。

普及推广期(2021至2025年)。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科技创新扶持,实行建筑面积奖励,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强行业扶持和交通运输保障。

4.河北

2017年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提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目标: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大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张家口、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市和环京津县(市、区)率先发展,其他市、县加快发展。

加大政策支持:用地支持、财政支持、税费优惠支持、金融支持、行业引导、优化发展环境。

5.浙江

2016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要求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

2016年全省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宁波市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目前,浙江全省已有杭州、宁波、绍兴、金华、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制定出台了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文件。

6.江苏

2016年4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苏建规字[2016]1号)、《关于装配式建筑(钢结构、木结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提出了推动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2016年12月江苏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出台《关于在新建建程工程中加快推广应用“三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加快采用装配式建筑成熟技术,积极稳妥地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布了系列技术政策以保障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如《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审查导则(试行)》等。

国土部门土地出让公告强制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

7.广东

2017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将珠三角城市群列为重点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以上。

将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列为积极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全省其他地区为鼓励推进地区,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8.深圳

2016年6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深建科工[2016]22号),《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提出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1)新出让的住宅用地项目;(2)纳入“十三五”开工计划(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等配建项目)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优先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坪山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国际低碳城、大运新城等重点区域。

免收或缓交可缓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对按照高标准建造,预制率达到40%、装配率达到60%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参评市绿色建筑评价时,可在现行标准评价等级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在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重点扶持装配式建筑和BIM应用。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技术平台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山东

2016年12月,山东省住建厅和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明确要强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积极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到规划期末,设区城市和县级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分别达到30%、15%。

2017年1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提出2017年全省设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左右。到2020年,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济南、青岛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和县(市)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10.安徽

2016年12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到2020年,装配式施工能力大幅提升,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到2025年,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到2020 年合肥市建筑产业化年产值将达千亿元以上。

11.湖南

2017年5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提出扩大装配式建筑覆盖面的目标。

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应用,到2020年,全省市州中心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中心城区达到50%以上。尚未建成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市州中心城市要在2017年底前建设好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或意向性确定合理运距范围内其他城市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立合作关系。

各市州中心城市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1)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2)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铁管片、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3)长沙市区二环线以内、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以及其他市州中心城市中心城区社会资本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财政支持,强化项目落地,加大金融支持,实施税费优惠,实施容积率奖励,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优化工程招投标程序,切实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12.湖北

2017年3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到2020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制定落实优惠支持政策。以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为重点,在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装配率等指标要求。落实配套资金补贴、容积率奖励、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激励政策措施。以重点项目带动,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生态示范区及重点功能区全面推行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工程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三旧”改造项目等,符合装配式建造技术条件和要求的,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13.广西

2016年9月,广西自治区住建厅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64号),明确广西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分两个阶段进行。

2016年-2018年为试点示范期,示范期力争到2018年底,全区要培育2-3个自治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初步建成2-3个自治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综合试点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8%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资公共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到10%以上。

2019-2025年为推广发展期,发展期期间将创建1-2个国家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要培育3-5和自治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建成3-5个自治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到2020年底,综合试点城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新建全装修成品房面积比率达20%以上。到2025年底,广西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30%。

14.江西

2016年8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提出形成新型产业,培育发展基地,推进发展项目,落实阶段发展目标。

2016年底前,全省各试点城市编制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他设区市要研究启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工作。2018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30%。2020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50%。到2025年底,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50%,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施工。

确定南昌、上饶、抚州、吉安、九江和赣州等地为装配式建筑发展试点城市,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加强土地保障,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科技创新扶持,加大财政支持,落实税费优惠等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

15.四川

2017年6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

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30%,装配率达到30%以上,支持成都、乐山、广安、眉山、西昌五个试点市加快发展,逐步在地级城市规划区内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这五个试点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35%以上;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50%。

2025年,全省范围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筑品质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40%;桥梁、铁路、道路、综合管廊、隧道、市政工程等建设中,除须现浇外全部采用预制装配式。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70%。

16.福建

2016年8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十三五”专项规划》,提出到2020年,福建省装配式建筑产值超过2000亿元,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达10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达20家,全省城镇每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

2017年4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17年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推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全年全省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不少于200万平方米(福州市80万平方米、厦门市80万平方米、漳州市30万平方米、泉州市10万平方米)。积极在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完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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