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有哪些呢,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程序和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健全公司约束机制,保证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健康运行,根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除尘工程事业部负责执行的设计、采购、施工及现场管理的工程项目;(二)由总裁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第三条审计时间项目审计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在项目执行期间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决定。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工作范围、实施方式、工作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五条被审计项目应提供的资料(一)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如工程设计、预(决)算的审批文件等。(二)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及主要材料的订货合同(附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单);(三)招标投标文件;(四)工程设计文件;(五)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六)施工分包商提供的注册证明和资质等级;(七)有关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八)工程的概预算及决算,工程价款结算情况的资料;(九)相关来往帐目;(十)工程项目建设缴纳有关税、费的规定;(十一)工程设计变更签证资料;设计修改鉴证和技术审核文件以及设计变更记录;材料、设备等调差价记录;(十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十三)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帐簿及凭证,工程竣工决算的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十四)项目经理的述职报告;(十五)项目审计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六条主要审计内容(一)工程项目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其他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1、工程项目在审批、设计、招投标、合同等工程项目施工前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工程分包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2、项目部在实施期间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3、项目成本核算制和成本管理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成本分析的执行情况和效果;4、项目目标成本、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成本报表的编制情况;5、审查各阶段资金到位情况是否落实,资金的支出、成本、效益是否合理,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6、审查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手续齐全、资料完整的规定,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是否合理;7、审查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结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8、审查材料物资采购的合规性;9、审查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各项票据是否真实、准确;10、对项目税、费计缴情况进行审计;11、审查工程竣工资料和各项原始资料及记录,竣工决算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12、审查建设项目节余资金,库存物资实际存量以及往来帐款,核实债权债务;(二)项目责任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1、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2、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提要:项目审计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在项目执行期间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责任书规定
文章来源自房地产E网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3、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4、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5、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6、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公司一体化管理标准的各项要求,工程档案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7、与业主的合同履行情况及遗留问题。第七条审计程序(一)财务审计部根据公司项目竣工时间作出项目审计的工作安排,向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发出审计通知书;(二)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自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在十日内,按审计要求准备好所需的审计资料;(三)财务审计部牵头组成审计小组对项目进行就地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初稿,与项目经理和除尘工程事业部负责人交换意见;(四)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如有不同看法,应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小组接到书面意见后,研究处理并写出最终的审计报告,送公司主管审计的副总裁审批;(五)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或决定,送达除尘工程事业部执行;(六)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或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主管审计的副总裁申请复审;(七)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或决定继续执行,复审后的结论或决定为终审结论或决定。第八条审计处理(一)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评价;(二)对审计出的问题以及发现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反馈和交换意见,提出改进意见;(三)对一般性问题,应立即组织项目经理改正和确定改进和补救措施;(四)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给公司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总裁办公会研究处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十条本办法自二零零年月日起试行,自月日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