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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招标制项目法人

发布时间:2017-06-02
项目法人招标制项目法人是属于项目法人招标制的基本组织结构之一,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要了解才能更懂项目法人招标制。鲁班乐标小编就项目法人招标制项目法人和大家简单说一说。
项目法人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由中标人单独形成或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机构共同组成的、负责投资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市场经营实体。
项目法人主要依据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其他协议,与招标人及其招标执行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事务往来。因此,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其他相关协议在内)就成为构建政府与中标市场主体之间平等伙伴关系的根本性制度框架。
所谓政府投资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就是政府与市场投资人之间所订立的一种平等契约,它将一定期限内的某项经营权特别受于某个市场投资主体,为保证该权利的顺利实现政府承担相应义务;市场投资主体获得该特许经营权,承担相应的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无偿移交义务。因此,特许经营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市场契约,规定了政府和市场投资人双方围绕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各项权利义务,从而在双方之间构建了关于项目的利益与责任的分配机制,也就是关于项目的损益风险分担机制;又由于该协议的达成是政府与市场投资人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在项目法人招标制中,由于协议的主要条款在招标时已先行公开,更能体现协议的公平、公正性),冈此特许经营协议完全具备市场契约的平等性,其中的责、权、利的分配也是对等的,各方均以各自的信用保证机制确保相关责任的正确履行。
尽管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但是,其监管行为的实施,一方面要依法进行,另—方面也要遵循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不能借口监管随意违反协议规定条款从而使政府陷于被动。同时,在项目法人招标完成后的任何阶段,项目法人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都可以通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在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框架下对相关事宜进行协调处理,为政府正确执法和项目正常运作提供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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