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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21-05-12

随着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企业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自主决定用工形式,这样,有的企业把劳动强度大,苦、脏、累、险的工作,有毒有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一些建筑、拆除、搬迁、清理、维修等任务,雇用一些临时工(队)完成或承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

企业使用这样的队伍,虽然具备了使用工资成本低、招退自主、使用方便等特点,但是,从整体情况看,施工队伍文化知识较差,基本的安全素质和法制观念淡薄。因此,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出现图省事、赶进度、违章蛮干等现象。

同时,由于企业对临时用工的管理不规范,监督检查不严,从而造成临时工的自身伤害、企业职工被临时工伤害或伤害临时工的一些事故在企业中时有发生。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企业用工采取以包代管的方法,实际上是包而不管;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类似“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违反劳动合同签订程序,先干活后签订;四是企业将生产任务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队),造成越级发包;五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实际从事的生产任务不符,或超越承包者的经营范围,搞假承包;六是不注意合同时效的法律作用,合同未签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七是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

这些现象在企业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甚至相当突出,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大安全隐患。针对企业使用临时工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354】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的要求,企业使用临时工,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企业招收临时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雇用,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起临时工安全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企业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协调方式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企业雇用临时工程队必须严格履行如下手续:

1.劳动合同签订,必须严格审查临时工程队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营范围、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明书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临时工程队的合同签订人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临时工程队的特殊工种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手续完备方可签订合同。

2.双方签订项目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主体合同的首要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四、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严格履行如下手续:

1.企业招用外来劳动力为临时工,必须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卡。

2.上岗前必须由企业按岗位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由安技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3.凡从事特殊作业的临时工(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安监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作业。

4.凡长期使用的临时工(指3个月以上)必须到县以上劳动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领取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分别保存。

五、企业中各用工部门对经审查批准使用的各类临时工程队及临时工,必须及时向企业安技部门备案并报送手续复印件,企业安技部门必须随时掌握本单位临时用工程队和临时工的来源、人数、用工项目、用工期限和安全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建立临时工程队安全管理档案。

六、企业安技部门及用工部门要加强临时工(队)及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强临时工(队)的住宿管理,制止违章取暖和用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只有加强规范企业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才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杜绝或减少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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