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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7-05-18
违建其实是指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那违法建筑当事人应该如何确定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违法建筑的查处对象是违法建筑当事人。一般而言,违法建筑当事人与违法建筑的占有人、使用人是一致的。但在工作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规划执法部门往往是对于违法建设的用地情况、是否办理相关手续、面积、建设时间等事实调查较重视,却经常忽视了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认定,这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是建设的实质投资人,在一些违法建设案件中投资人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认定是案件调查的基础和前提,行为人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违法事实不清。《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里的案件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轻重)”,“何人”即违法主体是谁,在违法建设案件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应是实质投资人,即一般情况下,违法建设的主体认定原则为:谁投资建设,谁就是违法建设的主体,不应是建筑的所有权人,承租等使用权人,理由是:


(一)依据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违法行为人与物的合法所有权人没有必然联系。违法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承担。违法行为如何归属于某一人,应当看违法行为由谁实施,而不是看该违法行为对象物的所有权主体是谁。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能是承租等使用权人,还可能是非法占有使用人。建筑物的非法占有使用人,同样可能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因为其对该物的占有是非法的,就否认其作为处罚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这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也能得到体现,该条所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搁置物等致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管理人,也未必是物的合法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三)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事实认定与处罚内容不能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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