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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集团公司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08

建筑集团公司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

程序文件名称: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

1.目的

识别、评价集团公司能够控制的、以及可以期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并确定、更新重要环境因素,以对其进行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活动、施工过程和服务中,能够控制和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3.职责

3.1管理者代表负责批准重要环境因素。

3.2企管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程序。

3.3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由专人负责填写《环境因素识别调查表》(EMS/01-1)《资源、能源消耗识别统计表》(EMS/01-2),并将结果报送企管部。

3.4企管部负责对各单位识别出来的环境因素进行确认、汇总、登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建立《环境因素台帐》(EMS/01-3)和《重要环境因素台帐》(EMS/01-4)。

4.控制程序

4.1环境因素识别的要求与方法

4.1.1在分析和选择活动、过程或服务时应考虑:

a.活动或过程:原材料、半成品的采购施工生产过程(包括建临设、基础、结构、装修全过程)建筑材料的包装设备维护保养和更新检验分析及检测设施等对环境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b.服务中:办公区域(包括施工现场的生活区)的活动从能源和资源的消耗入手。

4.1.2在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覆盖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和六个方面:

a.三种时态是:

过去、现在和将来:以往遗留的、现有的污染以及活动或服务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

b.三种状态是: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正常活动以及可合理预见的情况和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等事故)所伴随的潜在重大环境影响。

c.六个方面是:向大气的排放、向水体的排放、废弃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当地其他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

4.1.3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固体废物、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有毒有害化学品使用、臭氧层的破坏、电磁辐射、光热辐射、恶臭及其他因子。

4.1.4环境因素的描述:污染物+状态,如汽车尾气的排放、噪声的排放、油的泄露、有毒有害气体的挥发等。

4.1.5环境因素的识别方法

a.调查问卷法:由各单位填写《环境因素识别调查表》(EMS/01-1)《资源、能源消耗识别统计表》(EMS/01-2)统一报企管部。

b.现场观察法:由安全员(环保员)会同其他相关人员在活动和服务现场进行识别观察,为问卷调查提供依据。

4.1.6在识别环境因素时,要将本单位的活动、施工过程和服务进行认真的分析,尽量把方方面面的环境因素识别出来。

4.1.7调查表报送企管部后,由企管部设专人对各单位识别出来的环境因素进行分类、登记、核定,形成集团公司的环境因素台帐,作为环境因素评价的依据。

4.2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

4.2.1评价流程

调查分析环境因素的影响--评价环境因素的影响程度--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4.2.2评价方法:采用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相结合的方法。

4.2.2.1定性判断的方法

当遇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a.已违法或接近违反法律及强制监测的环境因素;

b.并不违法但当地政府高度关注或强制监测的环境因素:噪声、扬尘和污水的排放;

c.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或限期替代使用的物资:如哈龙物质的使用、石棉瓦的使用;

d.政府或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无定量指标的环境因素:废弃物的管理(建筑施工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危险废弃物),能源和资源消耗、危险化学品管理等;

e.异常或紧急状态下预计产生严重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如火灾、爆炸、危险品泄漏事故(包括天然气煤气的泄漏)突然断水断电、暴雨等。

4.2.2.2定量打分法

用直接判断法不能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采用定量打分法。此类方法基本过程是:将每一评价因子设定等级区间和分值,进行打分评定重要环境因素。

a.影响范围(环境影响的规模和范围,以a表示):超出社区、周围社区、

场界内、员工10人以下、操作者本人。

b.影响程度(从其恢复程度考虑,以b表示):分严重(不可恢复)一般(一年之内可恢复)轻微(一天至一周之内可恢复)。

c.发生频次(环境影响发生的频率,以c表示):分持续发生、间歇发生、夜间发生、白天发生、偶然发生。

d.排放符合性(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以d表示):分接近标准的95%和达标。

e.相关方关注度(从对相关方的影响、抱怨程度和合理性考虑,以e表示):分严重(极度关注)中等(一般关注)轻微(不甚关注)。

f.资源、能源的消耗(以f表示):以目标成本降低率的好(低于目标成本降低率)中(达到目标成本降低率)差(超过目标成本降低率)划分。

g.可节约程度(从能否节约入手分析,以g表示):分加强管理可明显见效、改造工艺可明显见效、较难节约。

4..3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基准

执行本程序重要环境因素评分基准的规定(详见本程序WX/EMS/CX/A/01-2001附表1)。

4.2.4重要环境因素的确认

a.企管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各单位报送的调查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

b.单项因子等于5以及a至e项之和≥15分的环境因素为重要环境因素;单项因子等于5以及f.g两项之和≥7分的环境因素为重要环境因素。

c.在a.b两项完成后,再到现场核实确定。

d.重要环境因素评价结果要报送管理者代表批准。

4.3环境因素的更新

4.3.1当办公条件、施工阶段发生变化或承接新工程时,由有关单位在两周内,对发生变化的环境因素进行补充识别,填写相应的调查表报送企管部。企管部按照本程序的4.2.5要求组织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4.3.2为保持信息的有效性,由企管部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评价,如有变化要予以更新。

4.3.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企管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更新:

a.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较大变化时;

b.本单位施工项目和各项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时;

c.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时;

d.环境方针有变化时。

4.4重要环境因素的更新

平时如有环境因素的更新要于30天内,按照本程序4.2要求,确定该要素是否为重要环境因素。

4.5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

4.5.1对普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要在环境目标和指标以及环境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中体现,对经济状况、技术条件等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4.5.2对个别单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要自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或管理办法,并报企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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