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是为加大对建筑工程材料的管理力度,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其中广西省对于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的管理是怎样的呢?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广西省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管理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区内建筑工程应优先使用经过备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鼓励举报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建筑工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对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建筑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抽检力度。
(二)备案证书,全区通用,有效期2年。备案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或设备有重大改变影响材料性能时,须重新申请备案。
(三)所有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入工程使用,均应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发现有不合格产品在工地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委查实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区通报,并取消备案证书。
(四)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备案的项目在广西建设科技在线网建筑节能专栏中公布,供全区查询使用。
(五)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检测机构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全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六)为鼓励我区企业积极研制、开发生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凡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广,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推广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七)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组织进行诚信考核及不定期抽检,抽检达不到备案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仍达不到备案标准的,收回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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