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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建筑给水排水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5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而修定。其中,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公共建筑给水排水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天津市公共建筑给水排水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二次供水系统的加压泵房设置的数量、位置应根据水源供水管网条件、综合区域的规模及建筑物的分布、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确定。


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用水计量水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和地方标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DB 29-2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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