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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建投资审计管制分析

发布时间:2019-03-14

基层审计编制已不能满足基建在对人才的需求,并且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还表现在质量上;审计手段较低,这表现在审计水平和审计侦查两方面;效益审计未形成有效的模式,审计力量的一半都投入到效益审计中,但当前并没有完整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指导;倒逆审计程序,导致审计的时效性较低,“先审后离”变成了“先任后审”,这也给审计部门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并且审计报告也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切实加强各单位负责人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完善内审工作的制度建设,明确内审部门职责及权限。力保审计工作权威性,以确保内审人员执法审计的权利,解决其与其它部门间存在的矛盾症结,并在其它部门侵犯其权限时,给予权限范围内的惩罚及处理,尤其是要解决好与基建财管部门的矛盾,从而共同发挥对基建管理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保证内审的独立性,防止被其他部门干涉,以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性,从而确保并提高内审地位,更好的发挥内审的职能。

增强审计监督管理

首先,要保证审计部门的监督权限能够顺利实现,防止其他部门对其监督权力的阻碍;其次,审计部门要做好对基建各个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①要对投资决策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对重大决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保证决策立项程序在国家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合法进行,同时也要增强基建项目决策的透明公开,促进基建民主建设;②加强对竞标、招标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基建项目的质量与投资效益。工程间的不断转包,也使承建方与施工方存在不一致,也使基建项目的安全存在隐患,所以审计部门应对招标单位及招标过程加强有效的监督查证,审查其是否具有招标资格,尤其是审查其招标程序是否合法,以确保工程建设被较高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③加强对资金结算、会计核算的监督。投资效益审计的重中之重是竣工决算,所以审计部门应该对工程总量、实际造价、税费总和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并且对基层自建的基础项目的会计核算进行管理,以规范其账务体系,并将单位经费收入支出独立于基建业务。加强对合同的审计监督。针对当前合同不规范的问题,审计部门要加以重点监督。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需要审计、财务及基建各部门的全程参与,特别是重大工程项目的相关变更或项目重大内容的变更都要经过专家的论证,才可以更改相关合同内容。审计部门对合同完整性和合法性要进行审计监督,对合同条款与招标条款进行一致性的审查。同时,也要对工程工期、质量和施工造价进行严格查证。此外,还要对工程设计及其漏项、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严格审计。

加强审计力量的建设

首先要加强对审计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其素质。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对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行有效的评价,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及效率。此外,还应对审计工作人员的过失进行追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体制,以增强内审工作人员的审计意识,减小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隐患或风险;其次,要引入更多的审计人才进入基层,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数量及质量。同时也要提高审计水平和侦查手段,健全效益审计模式,充实丰富效益审计理论及技术方法。综上所述,投资审计工作是否能顺利有效的进行,直接关系着国家投资的资金是否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尤其是近年来基层基础建设的不断扩展,更加大了对审计工作的需求。但基层审计工作体系尚未得到完善,存在的弊端也不可能马上得到扭转,所以还需要不遗余力的改善审计工作在基层建设中的问题,并通过相应的解决对策,来完善审计管理工作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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