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远动装置应根据审定的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的要求设置或预留位置。
第2条遥信、遥测、遥控装置的信息内容,应根据安全监控、经济调度和保证电能质量以及节约投资的要求确定。
第3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遥信、遥测装置。需要时可装设遥控装置。
第4条工业企业的变电所,宜装设与该企业中央控制室联系的有关信号。
第5条远动通道宜采用载波或有线音频通道。
第6条变电所应装设调度通信。工业企业变电所尚应装设与该企业内部的通信。对重要变电所必要时可装设与当地电话局的通信。
第7条远动和通信设备应有可靠的事故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电源中断1h的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