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定额体系,包括预算定额、价格、费用定额、调价规定的作用是造价体制改革首先面对的问题,也是近几年一直在争论中的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定额的作用是指令性还是指导性。
实际上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再强调定额特别是其中价格的指令性作用显然已是不合适的,也不符合价格法等的要求。整个定额体制,除了材料消耗量的标准(不考虑材料代用)可以是普遍适用的以外,其他包括人工、机械消耗量及其价格、材料价格、费用定额、价差调整等都应是一种参考标准,不再有强制效力。这一点可能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如果只考虑定额作用的指令性或参考性,那么应该是参考性的。
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关于定额体制作用的定位不能只是局限于指令性还是指导性。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迄今为止,预算定额体系仍然是建设工程主要的(也几乎是唯一的)计价依据,目前还没有特别的标准可以代替。其次;定额体系对于工程承发包双方的作用是不同的,对发包方是了解工程投资额的依据,对承包方是报价的参考。
对于一个具体工程,定额的作用是由承发包双方决定的,如果他们选择以定额为依据确定工程造价并且在合同中约定,那么定额体系便具有了法令性。合同中可以约定完全执行定额体系,也可以约定在定额基础上做一些调整。同时,工程造价越来越多地通过招投标形成,招投标过程实际应该包括计价依据的选择(包括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所以说,定额体系的作用不是由定额发布和管理部门规定,而是由工程承发包双方选择决定的。根据合同约定,定额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没有任何约束力。当然,在现阶段,不论其作用如何,预算定额体系还是建设工程最主要的计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