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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施工的导流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4

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水闸施工的导流规定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施工导流、截流及渡汛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设计,重要的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须报上级审批。

2、导流建筑物的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应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有关规定执行。

3、当按规定标准导流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但汛期前,工程应达到安全渡汛的要求。

在感潮河口和滨海地区建闸时,其导流挡潮标准不应降低。

4、在引水河、渠上的导流工程应满足下游用水的最低水位和最小流量的要求。

5、在原河床上用分期围堰导流时,不宜过分束窄河面宽度,通航河道尚需满足航运的流速要求。

6、截流方法、龙口位置及宽度应根据水位、流量、河床冲刷性能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7、截流时间应根据施工进度,尽可能选择在枯水、低潮和非冰凌期。

8、对土质河床的截流段,应在足够范围内抛筑排列严密的防冲护底工程,并随龙口缩小及流速增大及时投料加固。

9、合龙过程中,应随时测定龙口的水力特征值,适时改换投料种类、抛技强度和改进抛投技术。截流后,应即加筑前后戗,然后才能有计划地降低堰内水位,并完善导渗、防浪等措施。

10、在导流期内,必须对导流工程定期进行观测、检查,并及时维护。

11、拆除围堰前,应根据上下游水位、土质等情况确定充水、闸门开度等放水程序。

12、围堰拆除应符合设计要求,筑堰的块石、杂物等应拆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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