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与范围1.1为便于施工过程中各单位的联系,及时快捷处理各种工程问题,特制定本制度。1.2适用于业主各部门、总承包商和项目监理单位所签发的“工程联系单”。2.工程联系单的适用范围除重大问题和重要决定必须行文外,各单位之间在下列工程活动中,联系处理一般工程问题,均可采用工程联系单。2.1设备管理部、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需通知总承包商。2.2设备管理部、项目监理单位就现场总平面、道路、水源、电源、通讯等方面的安排,需通知总承包商。2.3工程进度协调中,催促有关方迅速作出回应和安排落实的问题。2.4总承包商因大件运输吊装需要,向业主提出占地或堵塞通道请示或直接与其它联系。2.5总承包商提出请业主向有关部门或其它外部单位联系,不涉及办理工作票的问题。2.6设备制造商代表与各单位之间需要协调的工程问题。2.7工程协调的其它问题。3.工程联系单的编码原则普通工程联系单的编号,原则上按资料室规定的制度进行编排。4.工程联系单的签发原则上“工程联系单”由发出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发,必要时相关单位或部门会签。项目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授权签发人名单,由各单位书面提出报设备管理部备案。5.工程联系单的处理工程联系单中“主送单位”在接到工程联系单后2天内回复意见,交由档案管理室分发处理。同意该意见并能立即完成或限期完成的应在回复意见中注明完成日期。如遇重大技术问题或牵涉到经济费用超过设备管理部处理权限时,应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解决并回复。6.工程联系单的分发签署完回复意见的工程联系单,由监理资料室负责复印分发,原件退回原签发单位或部门,复印件若干份,分发主送、抄送等单位。7.工程联系单的保管签发单位或部门应负责妥善保存工程联系单,工程竣工时,作为一种工程文件交业主资料室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