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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13
以下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文件资料记录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目的
为提高公司文件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有效文件。
3.职责
3.1体系管理办公室
3.1.1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文件管理制度,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3.1.2 负责公司文件的下发及管理。
3.1.3 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2 其它各部门
3.2.1负责拟制与本部门工作职责相关的文件。
3.2.2负责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4.程序内容
4.1公司文件的分类
4.1.1 公司文件进行以下分类:
A层文件:手 册
B层文件:程序文件
C层文件:三级文件(包括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相关记录、标准化表格、外来文件等)。
4.1.2外来文件
(1)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2)技术标准。
4.2公司文件的管理
4.2.1公司文件管理归口于体系管理办公室,体系管理办公室负责所有公司文件的下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文件管理制度,加强公司文件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保证公司文件处理工作高效运转。
4.2.2公司各类发文在有效期内均实行受控管理。所谓受控文件就是指有效文件。有效文件是指正在执行的指导和安排公司工作的文件。明确文件的有效性并通过受控的方式管理公司文件,是防止各部门出现执行无效文件的主要措施。对于公司以文本打印的形式下发的文件,只有盖有受控章的文件在受控范围内,签收人不得复印,如因复印导致的执行非受控有效文件,造成的问题由执行人负责。
4.3文件编制与审批
4.3.1文件格式要求
(1)文件要有名称、编号、版本、实施日期、拟制/审核/批准人等。
(2)文件的内容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职责、程序内容、相关记录等。
(3)文件应字迹清楚,标示明确。
4.3.2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各部门适用的文件由各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要求编制,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核,经管理者代表批准,体系管理办发放,保存相关记录。
4.4文件编号
公司文件按照如下规则编号:
Q/LD-XX-XX-XX
文件顺序号,按01、02等依次编号区分。
部门汉语拼音名称缩写。
代表公司管理文件类型缩写。
代表公司内部文件。
各部门汉语拼音名称缩写为:
体系管理办公室TG,行政综合办公室ZH,财务部CW,安全管理办公室AG,质检部ZJ,人力资源RL,市场部SC,设备部SB,电仪车间DY,甲醚分厂JM,DCB分厂DCB。
公司管理文件类型缩写:
作业指导书ZD, 操作规程GC, 规范GF, 质量计划JH, 标准BZ,管理制度GL。 4.5文件下发与签收
4.5.1公司所有文件的下发,均需填写《文件发放回收记录》。
4.5.2新文件的下发如涉及到原有文件的作废,应在新文件下发后立即废止,且废止的旧文件须按废止的相关程序予以保管或销毁。
4.5.3公司所有下发的文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由体系管理办公室提供《文件发放回收记录》,交相关收文人员签收。
4.6文件的保存
4.6.1文件的保存形式:文件可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版形式保存,以电子版形式保存时,应有备份。
4.6.2文件的原件由体系管理办公室负责保存,副本由各部门负责保存。
4.6.3文件要分类保存,便于阅览;查阅和借阅文件,需经文件管理部门同意并作好记录,借阅文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
4.6.4当文件被毁坏、污染、脱色时,应重新领取新文件同时交还原文件;文件丢失时,向文件发放部门重新申请领取新文件。
4.6.5所有失效或作废文件由相关部门及时从使用现场撤出,加盖“作废”印章,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对于作废文件因保留信息等需要不能销毁而需保存的,须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加盖“作废留存”印章,并在《文件、资料废弃记录表》上加以注明。
4.7文件的修改
文件的修改包括换版、更改、补充,由体系管理办负责。
4.7.1 文件的持有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内容不适用时,由持有者提供更改申请,并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送交体系管理办。
4.7.2 文件更改的审批,应由原审批人进行,当原审批人不在职时,可由接替其岗位的人员审批,但其应获得审批所需要的有关背景资料。
4.7.3 文件经过多次更改或需修改内容超过原文的三分之一时,应由公司组织专业人员修订换版,由体系管理办在原《文件更改申请单》上注明,报管理者代表审批。
4.7.5 有关工艺、技术、程序的重要文件,应经必要的验证后由原批准者审批。
4.8文件的废弃与销毁
4.8.1废弃文件时,记录作废原因,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得到有关文件最终认可者的认可后,通报给体系管理办,原文件发放部门在作废文件上加盖“作废”印章并收回。
4.8.2文件被作废后,文件控制部门在《文件发放回收记录》上作有关文件编号的删除标识,登记在《文件、资料废弃记录表》上,并整理文件目录。
4.8.3文件被作废后,因特殊需要留存的,应在原文件上加盖“作废留存”印章,并与现行文件分开保存。
4.8.4文件的销毁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管理者代表批准,体系管理办实施。
4.9 文件的复制
任何部门未经许可不准私自复印、拷贝文件,需要复制文件时,应向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原文件批准人核准后方可复制。
5.相关记录
《文件发放回收记录》
《文件借阅、复制记录》
《文件、资料废弃记录表》
《文件更改申请单》
《文件销毁申请》
《文件有效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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