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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管理与监理单位协调配合措施

发布时间:2019-03-13

总包管理与监理单位协调配合措施:

1、在施工全过程中,严格按照经发包方及监理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在自检、交接检、专检三级内部检验的基础,接受监理师的验收和检查,并按照监理要求,予以整改。

2、贯彻质量控制、检查、管理制度,并据此进行检查,确保产品达到市优良样板。

3、所有进入现场使用的成品、半成品、设备、材料、器具均主动和监理师提交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使用前需进行物理化学试验检测的材料,主动递交检测结果报告,使所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给工程造成浪费。

4、按部位或分项、工序检验的质量,严格执行“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的准则,使监理师能顺利开展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工作意见不一的情况。遵循“先执行监理的指导后予以磋商统一”的原则,在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中,维护好监理工程师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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