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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的鉴别

发布时间:2018-06-21

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定额的改性及特点不同:

在传统定额模式中,国家为运行的主体,是以法定的形式进行工程价格构成管理的,而与价格行为密切相关的建筑市场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却没有决策权和定价权,其主体资格形同虚设,影响了发包人投资的积极性,取消了承包人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我国地域广阔,地形复杂,国家没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材料编码等,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使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产生许多矛盾,更难与国际通用规则相衔接,全不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工程承包。

工程量清单是指包括在招标文件中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由招标人或委托咨询部门计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表及其汇总表。其内容包括项目划分、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及工程。工程量清单模式计价就是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市场规律自由以招投标的形式竞争定价的过程。实行工程量清单就是国家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量定额,为确定建设工程实物消耗量提供计价的依据,打破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这间在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计算规则等方面自成体系的做法,实行全国统一。适合企业投标的消耗量定额也就是现在说的企业定额只反映完成某一计量单位工程实体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不反映价格。并根据企业本身的劳动生产率、技术装备、施工工艺水平及气候地理条件等因素,在计算总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加以调整补充,以充分体现企业自身的生产力水平。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模式量价合一的预算定额制度,为工程造价走向市场化奠定了基础。

价格的来源不同

传统定额模式下由于价格由政府统一定基准价,只用系数调整方法的表态价格管理方式管理动态变化的建筑市场,没有把实体消耗与措施消耗分开,工程建设的特点之一是构成工程实体的消耗部分由工程设计决定,而施工方法、手段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应由承包人自行决定,然而传统定额模式基于事先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将工程实体消耗费与施工措施费捆在一起,将技术装备、施工手段、管理水平等本属于竞争机制的活跃因素固定化了,这不利于发挥承包人的优势,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使市场的参与各方无所适从,难以最终确定个体成本价。

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构成工程的所有价格是由承包人依据定额的消耗量、价格信息等各种要素,并结合企业目标、竞争对手状况、经济需求等情况自主决定的。由于建筑产品是成千上万种不同规格的建筑材料通过人工、机械进行有序组合而成的产品,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价格,清单模式下提出了及时提供各类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单价等动态变化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不断收集、汇总、编辑、发布各类价格信息和价格指数,指导承发包各方正确计算工程造价。

招投标形式不同:

《价格法》中规定了三种定价方式,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工程价格应该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畴,因为我国工程价格是以招投标方式为核心进行竞争定价,其价格本应是市场调节价。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沿用的是定额模式,由于价格改革没有到位,在招投标活动中,还设有标底,投标报价及标底是招投标文件中要求的现行定额标准而计算的,在没有失误的情况下,理论上投标报价与标底价应该是相同的,在竞标过程中,标底是个中准价,给一定的幅度作为有效标的判定。所以从表面上看,现在的施工承发包价格是政府指导价,但这只是个过渡时期所采用的办法,最终要走向市场调节。《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标底可有可无,强调无标底的低价法中标,实行工程量清单就是让市场调节价格,这样从根本上改变了定额模式下套定额取费的计价办法,由企业根据竞争需要、自身实力和在某一特定项目上的需求目标自主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水平,通过招投标方式优选中标单位,用合同形式确认工程造价。这一价格本质上不同于定额模式下通过层层计算算出的价格,也不同于“一方愿卖一方愿买一拍即成的”简单的市场交易行为,它既不是投标人任意定价,也不是招标人自由出价,而是在一定市场规则的引导下,通过报价竞争,由社会加以确认。其关键是必须进入一个公平竞争的建筑交易市场。竞争价的结果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招标人的投入,提高投标人的经营管理水平,使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在清单模式计价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定价格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合理低价中标,另一个是要不低于个别成本价。合理低价就是工期合理且最短,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足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措施先进、合理、可行且最佳,投标报价在合理的前提下能足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且最低。成本价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投标人应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拟采取实现低报价的措施进行评审答辩,评委认为是合理的,是可以实现的,则可认为期低报价是不低于其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评标时才认为有效。

总之,建立以市场为指向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建筑工程造价改革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的需要,是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对整顿建设市场秩序,进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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