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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建筑采暖、空调与通风系统验收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8
建筑节能验收是节能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的最后一步,只有验收通过的工程才能称为节能建筑工程。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也是如此。其中,北京市对于公共建筑采暖、空调与通风系统验收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北京市公共建筑采暖、空调与通风系统验收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中的设备、材料和产品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不得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对于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中的温度、压力、流量、热量、耗电量、燃料消耗量等监测和计量仪表,应按照要求进行检验、标定和维护,仪表工作应正常有效并可靠。
主要设备和风管的检查孔、检修孔和测量孔,不得被省略或被遮挡。对于空气-空气能量回收通风装置,其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符合规定,漏风率不得超出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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