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种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维护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其它移动起重机作业与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安装、拆除与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1、水上作业:轮机驾驶、水手。
12、其它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证件才能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证件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和换证。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处理,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证件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准备内容为: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四、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特种作业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档案,主要内容为:
一、特种作业证件、复审记录复印件;
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三、健康检查情况;
四、安全作业记录;
五、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