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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对于污染物控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24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是为尽快将绿色建筑扩大到工业建筑领域,为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的编制积累经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而编写。其中,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中对于污染物控制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对于污染物控制的规定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对具有放射性污染源的工业建筑,其室内外的空气、水、土壤中的放射性水平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标准的要求。
工业生产中所产生的各种物理化学污染排放浓度、强度和处理方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筑玻璃幕墙、灯光设置、外墙涂料等所造成的光污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对建筑物内的生产设备、公用设施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采取减振、隔振措施,室内外的振动强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温室气体和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排放控制
工业生产中使用及产生的温室气体和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工业生产中使用及产生的温室气体和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符合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室外噪声控制
建筑物的室外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及有关行业标准关于室外噪声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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